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福利關懷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福利關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辦理身心障礙者愛心慈善公
益活動等事務發揚志工服務精神,推廣會員聯誼發揮生命潛能增進知識促進身
心靈健康,扶助身心障礙者之弱勢族群關愛生命與生活濟助,協助政府解決社
會問題,淨化人心改善社會風氣提昇身心障礙者生活品質與福利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關於身心障礙者與弱勢族群等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二、辦理身心障礙者助學金、志願服務、生命關懷等公益慈善活動事項。
三、辦理身心障礙者身心靈健康、地球自然生態保育環境保護、資源回收再利
用等各項講座。
四、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各項業務。
五、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或有益國家社會與人類福祉之公益慈善等相關業
務。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
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4種: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
力、具有公民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
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
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
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業務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榮譽會員:贊同協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具服務功績者。申請時應填具入
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
會員權利。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
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
名。
第 九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告知。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
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
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
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欠繳會費滿兩個月
(年),經函請繳費逾一個月(年)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
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會員大會
於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
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
權。)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
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
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
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
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
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
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
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擬定
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
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
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
之。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
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
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
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
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300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200元。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200元。
團體會員:每團體每年新台幣1000元。
三、會員捐款。
四、其他收入。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委託收益。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
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
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
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
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
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
同。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本會103年8月23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臺中市政府社會
局103年9月5日中市社團字第1030086529號函准予備查。